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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:為跟蹤案受害者挺身而出

類別: 東亞, Japan 日本, Law 法律, Women & Gender, 公民媒體, 政治

2012 年 11 月 19 日,日本 49 個不同的團體發起運動,旨在終結對女性的暴力行為,同時發表聯合聲明 [1] [ja],呼籲制定支持跟蹤案受害者和預防跟蹤狂殺人的具體措施。

這份聲明是在 11 月 6 日於神奈川縣逗子市 (Zushi, Kanagawa Prefecture) 發生案件 [2]後發表的,一名女子被其前男友刺傷致死,其前男友在與她分手後變成跟蹤狂。

建立性別暴力防治法網絡 (Network to Create Sexual Violence Prohibition Act) [ja] 的網站 [1]描述此案件:

根據報告顯示,受害者在遇害前曾四度尋求警方協助。案件發生前,加害者正因恐嚇罪被定罪判處一年有期徒刑,得以緩刑三年。然而當緩刑獲准後,他持續跟蹤 她。受害者在 20 天內收到了 1089 封電子郵件,於是今年三月下旬她尋求警方做進一步的調查,但警方拒絕了受害者的請求,原因如下:

  • 反跟蹤法並無提及對電子郵件的禁令
  • 電子郵件中沒有顯示「殺意」的字句

如上述理由,警方由於並無觸犯反跟蹤法和恐嚇罪,而決定不調查跟蹤犯。

各團體在下列聲明中,企圖透過本質上的改變來讓警方認定跟蹤犯的行為:

  1. 所有警員應參加特別講座來瞭解針對女性而產生的犯罪本質,像是跟蹤。講座應由警察以外的講者來進行,例如受害者、倖存者和擁護者。
  2. 發行一本有效的處理手冊,專門處理針對女性而起的各種暴力案件,像是跟蹤,以確保受害方的安全。警員應隨時隨地攜帶並保管這本手冊。
  3. 電子郵件應列入為跟蹤行為之一,警方需因應受害方的需求而制定禁令,禁止跟蹤犯接近受害者。反跟蹤控制法急需修改,以確保受害方的安全。
  4. 家庭暴力防治法 (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Law) 應將受害目標從「配偶」延伸至「配偶等人」,如此才能包含未婚配關係和正式交往下的情況。跟蹤案件中,應可使用保護令和緊急臨時庇護系統。
  5. 私家偵探服務規範法令第六條 (Article 6 of the Act on Regulation of Private Detective Services) 定義「偵查行動應不違反其他法令的範圍,並不得侵犯個人希望擁有平靜生活的趣向」。私家偵探服務必須清楚表明不得因跟蹤者或施暴者的請求,而透露被跟蹤者 的地址。

今年六月殺人犯因恐嚇罪被捕時,警方大聲讀出受害者 (現已結婚) 的全名及其新地址,極有可能協助了殺人犯追蹤其婚後住所。(在日本,大多數女性婚後會將姓氏改為跟丈夫相同。)

殺人犯使用了線上論壇,利用三個不同的帳號提出了 400 多個問題。他的部份問題中 [ja] 包含:「我可以在哪裡買到銳利的廚房用刀?」 [3]「如果殺人犯在被逮捕前先自殺會怎樣?」 [4]「我要如何搭公車到逗子市的小坪區 (Kotsubo area?」 [5]

該名殺人犯在他刺死受害者後便上吊自殺了。

本文縮圖來自 Keiko Tanaka
校對者:yenron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