伊朗:我们都是电脑罪犯

Smashed computer screen

你以为是电脑问题,照片来自Flickr用户Amanda Tetrault,依据创用CC-BY授权使用

伊朗政府手中有部法律,几乎能将任何網絡用户列为罪犯。

国会于2009年元月通过“电脑犯罪法”(共56条),曾多次有效制裁与迫害網絡社运人士及博客,但条文内容却从未受到大众太多注意。

接下来介绍这部法律有关網絡使用及網絡内容中,某些令人困惑、超现实又无所不包的内容。

以下是一位检察官博客中,所列出电脑犯罪法内主要罪行类别(已与两项消息来源交叉比对):

一,不道德内容。
二,反伊斯兰教内容。
三,有违国家安全与妨碍公共和平。
四,涉及智慧财产及影音的犯罪内容。
五,鼓励、邀请或激发他人从事犯罪的内容。
六,反抗国家及公务机构及其职责的内容。
七,引发其他網絡犯罪的内容。

毫无幽默感

在伊斯兰国家里,禁止出版或发送反伊斯兰教内容,听来似乎合理,但所谓犯罪内容的定义更广泛,污辱与讽刺政府、公家机关及执政者皆视为违法。

换言之,若各位污辱伊朗领导人、先知、伊斯兰教,或拿大众运输或国营电力公司来开玩笑,都可能触犯电脑犯罪法,没错,危害舆论对国营事业及机构的观感亦属违法。

禁止挥霍、禁止连结

鼓励、邀请或激发他人从事犯罪的内容违法,但连结至此类内容亦不合法,等同于宣传暴力、毒品或走私,伊朗议员亦在考虑,是否将鼓励浪费的内容亦列入违法事项,换言之,任何人使用網絡做为商业或行销工具,都可能受到质疑,且何谓“浪费”也定义不明,保留置疑的空间。

令人印象深刻的罪行

还有其他违法项目,例如出版任何反对伊朗、与宪法相悖、损害国家原则的宣传内容或文章,法官审判2009年6月总统大选后抗争群众时,指控Facebook及多个网站参与密谋对抗政府,令许多观察家大感意外,若此类内容都划入犯罪定义之中,连一般社会媒体活动都可能触法。

这项法律不仅对内容定义不明,对何谓網絡使用也语焉不详,根据其中一条,人人若无通讯许可,无权使用“網絡协定下的国际宽频”,笔者将波斯文的“پهنای باند بین المللی”译为“国际宽频”,但不清楚实际意涵为何,Amin SabetiArash Kamangir两位伊朗網絡运动人士均觉得这项禁令不知所云,也在电子邮件里向笔者表示,这或许是指伊朗禁止透过卫星使用網絡,但这也可能是指使用Skype等通讯软体。

不只是文字

这部法律不只是白纸黑字,近年来更曾动用数次,以制裁博客及網絡运动人士,伊朗博客Omid Reza Mir Sayafi因污辱宗教领袖入狱,并于2009年死于狱中;两个月前,博客Hossein Derakhshan则因与敌对国合作、散发文宣及污辱宗教领袖等罪名,遭判处19年有期徒刑。

到头来,伊朗司法制度让我们想问,对民众而言,究竟是有法或无法比较危险?

校对:Sou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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