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度:同性恋性行为除罪

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于7月2日裁决,认为将自愿同性恋性行为入罪具歧视意涵,亦违背印度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,本文整理部分印度博客对此裁决的看法。

India Uncut博客的Amit Varma表示

2009年7月2日,请记住这一天,这是印度独立后的重要日期,因为德里高等法院在今天将同性恋除罪,从今而后,在印度身 为同志 不再违法,我常提到印度在1947年独立,但印度民众在许多方面仍不自由,我们今日在个人自由又迈进一步。[…]这当然不代表印度突然间启蒙,社会上 仍会有诸多恐同情绪,流行文化里也会充斥对同志的刻板印象,[…]但至少同志已不再属于非法行为,这件事多么重要。

The Rational Fool引述判决内容

这是印度政教分离民主的胜利,在这场划时代的裁决中, 由德里高等法院的Ajit Prakash Shah担任主审法官,再加上司法博士S. Muralidar,判决连署者Naz基金会胜诉,认为印度现行刑法第377项违背印度第21条、第14条与第15条,「将成人私下自愿从事的同志性行为 入罪」。这项判决不仅鼓舞同性恋、双性恋与跨性别族群,也让人们相信,法律自由与平等不会永远受非理性价值与信念挟持。

Suriya Subramanian在Blogbharti博客留言

我希望各位能注意到判决书其中一部分,这段内容很重要,但却未受关注,法院不仅将同性恋除罪化,更进一步保障人民免因性倾向而遭受歧视。

Harini Calamur在POV博客指出

也该是时候了,政府无权窥探闺房中事,这不只是将同性恋除罪化,更确保每个人的隐私权。

博客??!在This is a Title提到

你听见了吗?那是愚蠢法律终于推翻的声音,[…]可怜的警察,他们又少了一项能轻易赚钱的途径。

??!亦提醒,并非所有人都正面看待这项判决,并建议读者浏览Rediff网站的留言板,以下是Puneet Gera的看法为例:

我身为印度人,但生平首次承认巴基斯坦比印度好,至少同性恋行为在巴国并不合法,他们仍维护文化价值,我恭喜巴基斯坦的良好价值。

Szerelem感到震惊

我朋友转告她的律师哥哥提供讯息,虽然德里高等法院的判决将通用全国,但仍可能在部分地区遭推翻,这不仅让判决更重要,也让我想像是否可能在任何地区遭推翻,希望不会发生,因为这项判决早已延宕水许多,至于那些伊斯兰教长、印度教右翼份子与平常混蛋,不断在论坛里批评此事,应该全都#@$%@!#。

Ultra Violet博客的Dilnavaz Bamboat认为争取人权之路还很漫长:

虽然自愿同志性行为除罪化确实是性倾向平等的一项胜利,但社会上仍有各种威胁人民基本选择的现象,例如丹宁布,我不是开玩笑,北方邦中小学校长协会认为,牛仔裤可能是戕害青少年行为的根源,只要把这蓝色东西丢掉,我们马上就拥有模范公民了。 这两件事或许看似并无关联,但都呈现我们不断争取自我表达与基本选择自由的困难,也提醒我们一切尚未结束,人民自决仍在遥远未来。

缩图「班加洛同志游行」照片来自Flickr用户nickjohnson依据创用CC授权使用

校对:Portno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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