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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<title>Comments on: 中国：毒奶粉事件突显喂母乳比例低落</titl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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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<description>世界正在倾诉，你听见了吗?</descriptio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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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title>By: 789oo88oo88</title>
		<link>http://zh.globalvoicesonline.org/hans/2008/10/11/1408/comment-page-1/#comment-2080</link>
		<dc:creator>789oo88oo88</dc:creator>
		<pubDate>Tue, 02 Dec 2008 06:01:54 +0000</pubDat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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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description>体验媒体的黑 (2008-11-02 10:13:05) [编辑][删除] 
标签：杂谈    

　　　网易博客链接：http://789oo88oo88.blog.163.com/
   我的运气真背，遭遇“问题”奶粉；没想到，祸不单行，又遭遇问题媒体。２００８年９月１１日，随着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的爆发，我在《天涯杂谈——这种奶粉能用来救灾吗？》那篇上被“锁”了三个多月的帖子，１２日中午再度被打开。各种流言和猜测，让我有些手足无措。

　最先告诉我这个事的是杭州×报的记者，她叫我赶快删除《天涯－我的家园》里的一张照片。因为这张照片是我于２００８年２月２５日寄给三鹿公司的包裹单（检验奶粉），上面有我的姓名、地址、电话号码，我在当天下午将其删除。

　三鹿的事突然间大白于天下。我感到非常惊讶的同时，也陡然感到一种巨大的悲哀，那是一种窒息性的、无声的愤怒，但也有点兴奋，我毕竟为此努力寻找过答案，现在答案终于横空出世了，虽然有点迟，但也不算太晚。

　但是事情对于我来说仅仅才开始，她向我询问删除帖子的原因，我跟她介绍了大致情况。

　　一、在２００８年９月１１日之前，我以为三鹿奶粉出现的质量问题只是个别批次的问题，不是全部有问题；更不知道他们兑入三聚氰胺。

　　二、只要双方签定《确认书》，就可以证明是他们生产的产品；所以双方签定《确认书》的时候，我借口被消协留档偷偷藏了两包奶粉。日后如果问题暴露，《确认书》和两包奶粉就是证据；如果没问题（继续国家免检），那就是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框架内达成的协议。

　　三、食品有保质期限，如果对方不与我接触，又到了保质期限，我也要删除帖子。因为过了保质期，检验结果无效。如果不删除或删除不了，我有可能会被对方告上法庭。

　　四、《确认书》只要求我删除网上有损对方“名誉”的“不良”帖子，并没有要求我停止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，我可以在互联网上继续用留言或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举报。我也这样做了。

　　五、我也无法证实奶粉到底是什么问题，即使将奶粉送检，也不一定就能检出不属于食品检测范畴的三聚氰胺；即便检出，我也不一定就能知道结果。

　　六、监管部门从来没有给我过任何回复。

　又通过ＱＱ给她传去我认为是证据的《确认书》。

　第二天，她的采访文章连同《确认书》在报纸上刊登出来了，题目是《三鹿用四箱奶粉一纸协议封了浙江泰顺王远萍的口》，这个题目取得很有轰动效应，文章内容是根据我的网上文本改写的，大致相同。只有一个细节不同，就是把我文中的“剩余１５包奶粉”改成“购买１５包奶粉”。开始我以为改动两个字问题不大，后来才知道这一改动，里面大有玄机。

　我们先不说奶粉里有没有三聚氰胺，因为在９月１１日之前，咱们老百姓谁也不知道。从２００７年１１月——２００８年１月（不包括２００７年１０月之前购买的奶粉），我大概购买了２箱左右，如果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，退一赔二，给四箱也对；今年四月公布的《食品安全法》草案规定：“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，除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外，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。”如果据此推算，我就是要２０箱也没有什么不对，但是我从来没有这样想过，以后也决不会这样想。如果把“剩余１５包奶粉”改成“购买１５包奶粉”，而拿了别人９６包（四箱），那还真觉得有点多了。

　另外，厂家来人跟我谈，我的目的就是要证明：我所购买的奶粉就是他们生产的。另外也想得到补偿，至于补偿多少，也不是我要多少就多少的，要合法有据、合情合理，人家是大厂，说不定谈的时候有录音，背后还有律师团什么的，我能说要多少么？那我不是成了黄静啦？是人家主动提出给１００包，后来换算一下，９６包整四箱，就９６包了。

　按说，我从１月份——５月份，为这事忙了５个月，光上网发帖子就花了一个半月，不管是黄色还是黑色的都上了，左眼球都突出来了，没办法，又重新购置了一台液晶显示器。他们一个月挣多少钱？我的劳动就不是劳动吗？（假设）厂里再算我五个月的工资，我也觉得合乎情理，因为我干的都是他们的事。

　接下来，其它媒体以讹传讹，都是“通用”这个“调子”，其中浙江卫视的报导更是活灵活现、绘声绘色、竭尽剪辑嫁接之能事，他们没有找到我，也没有问过我一句话，这样也能报道。这样也能拍两集。标题是《寻找被三鹿封口的男子》。他们找到我的家人，包括正在学校上课的女儿，进行所谓的“采访”，也不需要经过父母的同意。

　头一天，他们拔通我的电话，要求采访。我当即一口回绝。因为我不知道他们是谁？受雇于谁？为谁说话？找我的目的是什么？可是他们还是找上门来了。

　在这里我小声地问一句：我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，我有没有权力拒绝采访？

　我原以为电视上播放的、报纸上登的都是真人真事，因为在众目睽睽、大庭广众之下嘛。现在以我的切身体验来看，不一定是真的，有许多还是假的。那些人，要多黑就有多黑，他们断章取义、指鹿为马，你说一句，他删掉半句，用半句，然后变成相反的意思；他们可以先定“调子”，然后根据“调子”随心所欲、胡编乱造、颠倒黑白，他们的所作所为，和三鹿一样，使社会公德沦丧和公信力丧失；他们认知水平底下，跟着“感觉”走，遇事不经过大脑或不需要经过大脑。

　他们的意思是说我没有坚持下去，而且被人“封口”啦。想叫我螳臂当车？当英雄？最后坚持到大狱里去？这不是想害我和我一家老小么？

　所幸，他们没有将我“定性”为：三鹿的共犯！

　我还想问他们：

　我私下留的２包奶粉，你们不送去检验；我在５月３１号之后，继续向关部门反映的情况，你们不说；更不用说首先关心我家人的健康和剩余奶粉问题。而是在我合法、合理拿到的四箱不知道有毒的奶粉上大做文章，质疑我的道德水准，在整个事件中，你们除了恶意中伤、撒播谣言又干了些什么呢？

　你们装什么１３哩？

　你们这么年轻，干什么不行？种地种菜、当农民工、搞副业、引车卖浆，实在干不了？挺身而出当婊子也能吃上饭啊，或者当老鸨，坐等抽头。这些行当，都比你们现在干的要好，要正当啊。</description>
		<content:encoded><![CDATA[<p>体验媒体的黑 (2008-11-02 10:13:05) [编辑][删除]<br />
标签：杂谈    </p>
<p>　　　网易博客链接：http://789oo88oo88.blog.163.com/<br />
   我的运气真背，遭遇“问题”奶粉；没想到，祸不单行，又遭遇问题媒体。２００８年９月１１日，随着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的爆发，我在《天涯杂谈——这种奶粉能用来救灾吗？》那篇上被“锁”了三个多月的帖子，１２日中午再度被打开。各种流言和猜测，让我有些手足无措。</p>
<p>　最先告诉我这个事的是杭州×报的记者，她叫我赶快删除《天涯－我的家园》里的一张照片。因为这张照片是我于２００８年２月２５日寄给三鹿公司的包裹单（检验奶粉），上面有我的姓名、地址、电话号码，我在当天下午将其删除。</p>
<p>　三鹿的事突然间大白于天下。我感到非常惊讶的同时，也陡然感到一种巨大的悲哀，那是一种窒息性的、无声的愤怒，但也有点兴奋，我毕竟为此努力寻找过答案，现在答案终于横空出世了，虽然有点迟，但也不算太晚。</p>
<p>　但是事情对于我来说仅仅才开始，她向我询问删除帖子的原因，我跟她介绍了大致情况。</p>
<p>　　一、在２００８年９月１１日之前，我以为三鹿奶粉出现的质量问题只是个别批次的问题，不是全部有问题；更不知道他们兑入三聚氰胺。</p>
<p>　　二、只要双方签定《确认书》，就可以证明是他们生产的产品；所以双方签定《确认书》的时候，我借口被消协留档偷偷藏了两包奶粉。日后如果问题暴露，《确认书》和两包奶粉就是证据；如果没问题（继续国家免检），那就是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框架内达成的协议。</p>
<p>　　三、食品有保质期限，如果对方不与我接触，又到了保质期限，我也要删除帖子。因为过了保质期，检验结果无效。如果不删除或删除不了，我有可能会被对方告上法庭。</p>
<p>　　四、《确认书》只要求我删除网上有损对方“名誉”的“不良”帖子，并没有要求我停止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，我可以在互联网上继续用留言或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举报。我也这样做了。</p>
<p>　　五、我也无法证实奶粉到底是什么问题，即使将奶粉送检，也不一定就能检出不属于食品检测范畴的三聚氰胺；即便检出，我也不一定就能知道结果。</p>
<p>　　六、监管部门从来没有给我过任何回复。</p>
<p>　又通过ＱＱ给她传去我认为是证据的《确认书》。</p>
<p>　第二天，她的采访文章连同《确认书》在报纸上刊登出来了，题目是《三鹿用四箱奶粉一纸协议封了浙江泰顺王远萍的口》，这个题目取得很有轰动效应，文章内容是根据我的网上文本改写的，大致相同。只有一个细节不同，就是把我文中的“剩余１５包奶粉”改成“购买１５包奶粉”。开始我以为改动两个字问题不大，后来才知道这一改动，里面大有玄机。</p>
<p>　我们先不说奶粉里有没有三聚氰胺，因为在９月１１日之前，咱们老百姓谁也不知道。从２００７年１１月——２００８年１月（不包括２００７年１０月之前购买的奶粉），我大概购买了２箱左右，如果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，退一赔二，给四箱也对；今年四月公布的《食品安全法》草案规定：“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，除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外，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。”如果据此推算，我就是要２０箱也没有什么不对，但是我从来没有这样想过，以后也决不会这样想。如果把“剩余１５包奶粉”改成“购买１５包奶粉”，而拿了别人９６包（四箱），那还真觉得有点多了。</p>
<p>　另外，厂家来人跟我谈，我的目的就是要证明：我所购买的奶粉就是他们生产的。另外也想得到补偿，至于补偿多少，也不是我要多少就多少的，要合法有据、合情合理，人家是大厂，说不定谈的时候有录音，背后还有律师团什么的，我能说要多少么？那我不是成了黄静啦？是人家主动提出给１００包，后来换算一下，９６包整四箱，就９６包了。</p>
<p>　按说，我从１月份——５月份，为这事忙了５个月，光上网发帖子就花了一个半月，不管是黄色还是黑色的都上了，左眼球都突出来了，没办法，又重新购置了一台液晶显示器。他们一个月挣多少钱？我的劳动就不是劳动吗？（假设）厂里再算我五个月的工资，我也觉得合乎情理，因为我干的都是他们的事。</p>
<p>　接下来，其它媒体以讹传讹，都是“通用”这个“调子”，其中浙江卫视的报导更是活灵活现、绘声绘色、竭尽剪辑嫁接之能事，他们没有找到我，也没有问过我一句话，这样也能报道。这样也能拍两集。标题是《寻找被三鹿封口的男子》。他们找到我的家人，包括正在学校上课的女儿，进行所谓的“采访”，也不需要经过父母的同意。</p>
<p>　头一天，他们拔通我的电话，要求采访。我当即一口回绝。因为我不知道他们是谁？受雇于谁？为谁说话？找我的目的是什么？可是他们还是找上门来了。</p>
<p>　在这里我小声地问一句：我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，我有没有权力拒绝采访？</p>
<p>　我原以为电视上播放的、报纸上登的都是真人真事，因为在众目睽睽、大庭广众之下嘛。现在以我的切身体验来看，不一定是真的，有许多还是假的。那些人，要多黑就有多黑，他们断章取义、指鹿为马，你说一句，他删掉半句，用半句，然后变成相反的意思；他们可以先定“调子”，然后根据“调子”随心所欲、胡编乱造、颠倒黑白，他们的所作所为，和三鹿一样，使社会公德沦丧和公信力丧失；他们认知水平底下，跟着“感觉”走，遇事不经过大脑或不需要经过大脑。</p>
<p>　他们的意思是说我没有坚持下去，而且被人“封口”啦。想叫我螳臂当车？当英雄？最后坚持到大狱里去？这不是想害我和我一家老小么？</p>
<p>　所幸，他们没有将我“定性”为：三鹿的共犯！</p>
<p>　我还想问他们：</p>
<p>　我私下留的２包奶粉，你们不送去检验；我在５月３１号之后，继续向关部门反映的情况，你们不说；更不用说首先关心我家人的健康和剩余奶粉问题。而是在我合法、合理拿到的四箱不知道有毒的奶粉上大做文章，质疑我的道德水准，在整个事件中，你们除了恶意中伤、撒播谣言又干了些什么呢？</p>
<p>　你们装什么１３哩？</p>
<p>　你们这么年轻，干什么不行？种地种菜、当农民工、搞副业、引车卖浆，实在干不了？挺身而出当婊子也能吃上饭啊，或者当老鸨，坐等抽头。这些行当，都比你们现在干的要好，要正当啊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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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title>By: &#187; 毒奶粉事件突显喂母乳比例低落 - 少数派报告-Minority Report</title>
		<link>http://zh.globalvoicesonline.org/hans/2008/10/11/1408/comment-page-1/#comment-2034</link>
		<dc:creator>&#187; 毒奶粉事件突显喂母乳比例低落 - 少数派报告-Minority Report</dc:creator>
		<pubDate>Mon, 13 Oct 2008 12:36:26 +0000</pubDat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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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description>[...] 可喂母乳图片来自Flickr用户Topinambour http://zh.globalvoicesonline.org/hans/2008/10/11/1408/ [...]</description>
		<content:encoded><![CDATA[<p>[...] 可喂母乳图片来自Flickr用户Topinambour <a href="http://zh.globalvoicesonline.org/hans/2008/10/11/1408/" rel="nofollow">http://zh.globalvoicesonline.org/hans/2008/10/11/1408/</a> [...]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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